时间:2024-10-06 03:25:18
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理论仔细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时政热点:醉驾或免刑责是珍惜法律的反映。
在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全面推行)》中,对醉驾情况做出如下阐释:对于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的,未予定罪惩处;犯罪情节严重不必须判处刑罚的,可以准予刑事惩处。法律对醉驾的惩处向来严苛。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最低法、最高检和公安部牵头公布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员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归属于醉酒驾驶员机动车。超过醉驾的,以危险性驾驶员罪定罪惩处。公布司法解释,除了因为此前法律规定界限较模糊不清等,似乎还出于指导地方法院、检察院等积极开展工作的必须,具体将醉驾确认为危险性驾驶员罪,不利于挣脱现实执法人员中的左右为难。
醉驾的危险性有目共睹,且许多醉驾是几乎可事前防止的,用法律尤其是刑法威慑心生逃过一劫者,不利于减少其铤而走险的风险,在道德层面上,更容易获得普通民众的反对。然而,一锅端地处置醉驾问题,不论青红皂白将一切醉驾都不属于危险性驾驶员,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在法学界,关于醉驾否不准要入刑一直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指出,不准入刑不利于确保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性,令其肇事者有所惧惮,教导三思而后行的习惯。
赞成观点则指出,坚决危害的程度差异,不准入刑,近于有可能模糊不清有所不同危害不道德之间的界限,令其法律失去说服力、缺少合理性。同时,事无巨细不准入刑,意味著须要额外投放一部分司法资源,在我国司法资源仍比较紧绷的态势下,打击面过长是不折不扣的浪费。
在《量刑指导意见(二)》中,最低法具体回应:对于醉驾驾驶员机动车的被告人,应该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经道路、行车速度否导致实际伤害以及无罪忏悔等情况,精确定罪量刑。除一系列可以技术手段核实的数据外(如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等),意见拒绝综合考虑到实际伤害、无罪忏悔程度等比较浮动的因素,这就抛弃了此前一锅端的作法,保证量刑准确做到。
除了对确认醉驾等带给直接影响外,《量刑指导意见(二)》或能产生一定的风向标效应。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公里/小时,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仰赖程度不断加强。在遭遇各类民事、刑事纠纷时,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付诸法律。
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于是以因为其乃国之重器,才无法轻率更加不易、以致于之后不准入刑。近年来,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容量大大收缩,入刑或许沦为解决问题社会问题的万应灵药:因社会上更加多人不肯做到挟老人等好事,之后有人主张不做好事入刑;有人看见给定喂食给生态环境带给很大压力,之后主张随便喂食入刑;等等。这些拒绝虽谈不上荒谬,但未考虑到刑法的特殊性。
若事无巨细均须以刑法作为衡量标准,实质上也就架空了其他法律和其他处置社会对立的方法,进而使社会慢慢丧失弹性,充满著暴戾之气。醉驾或免刑责的规定决不是衰退,这既是实事求是精神的重返,也反映了最低法等对法律这一国之重器的十分珍惜。更加多涉及信息请求采访中公时事政治[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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