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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少跑完一次改革精神,更进一步便利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注册,提升办事效率,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注册的基础,12月7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关于更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注册工作的通报》。通报具体,修改储量注册材料。
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申请人储量注册应以与储量评审备案同时申请人。在储量注册书中,不必须填上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号,不须要下级储量管理机关开具全案意见;矿业许可证号(屯)、储量登记号、储量评审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文号等内容由储量注册机关统一编号、填上。通报特别强调,将储量注册与储量评审备案、探矿权(首次)保有、采矿权(屯)申请人专责考虑到,优化储量注册流程。
一是同时申请人。储量评审机构已完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人评审备案,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人储量注册、探矿权(首次)保有或采矿权(屯)申请人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向浙江厅申请人储量注册的,申请人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递交电子材料。二是同时审查。
国土资源部门在法院储量评审备案、储量注册、探矿权(首次)保有、采矿权(屯)、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人后,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平行积极开展审查。同时法院的,应该在法院后15个工作日内已完成。三是同时对系统。
经审查,找到问题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应通过窗口分别对系统申请人限期补件,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补件的,应该不予退件;审查表示同意的,分别向申请人投递发送到储量评审备案文件、表示同意压覆矿产资源国家发改委、储量注册通知书及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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